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2108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6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组**号。2020年10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骑电瓶车至宁海县**镇**村**号林某某家,推门进入室内,从二楼卧室床头一黑色皮夹内盗得人民币5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退赔被害人林某某全部上述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网载人口信息等;
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桂荣
检察官助理 潘文飞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宁海;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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