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7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老屋***号,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自建房。因涉嫌盗窃罪,经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逮捕。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在铜陵市区和安庆市区多次实施盗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3日晚,被告人金某某拽坏门锁进入安庆市迎江区**路**培训学校**教育店内,在该店内盗窃一台华硕K555YI笔记本电脑和一部华为畅享10PLUS手机。
2.2020年7月7日晚2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翻窗进入铜陵市**街**教育店内,在该店内盗窃一台联想E52-80笔记本电脑。
3.2020年7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金某某翻窗进入铜陵市**街**馆店内,在该店内盗窃一台苹果macbookpro A1706笔记本电脑和两部苹果手机(一部苹果7,一部苹果5S)。
以上涉案被盗3部笔记本电脑和3部手机经铜陵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价格为10115.7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金某某的租住房内查获上述被盗电脑和手机,现已全部发还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搜查、指认现场笔录;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合计人民币10115.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 将
检察官助理:陶红丽
2020 年10月 15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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