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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21972********,汉族,初中文化,系张村镇**幼儿园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花园**号楼**室。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6月22日17时许,在威海市环翠区**镇**楼美食广场尝来运转旋转小火锅店内,趁无人注意,窃取店主王某某放置在餐台上的苹果8PLUS手机一部。经威海市环翠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250元。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涉案手机照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金某某的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燕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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