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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4〕963号

被告人金某某,性别:**,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11993********,**族,**文化程度,无业,住***村***号。2014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金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路***号新乐园饰品店,趁售货员不备之际,窃取该店内绿色雨伞一把,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元。

2014年4月19日,被告人金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路*组**号楼*单元***室,利用撬锁方式进入该户被害人管某某房间内,窃取被害人管某某的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鼠标一个、鼠标垫一个、电脑包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45元)、红色棉服(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元)、身份证一个、现金人民币20元。

2014年4月26日,被告人金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官厅小区17号楼2单元101户,趁徐萍不在房间之机窃取被害人许某某的身份证一张及现金人民币50元。

2014年5月6日,被告人金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路***号新乐园饰品店,趁售货员不备之机窃取该店内黑色乐天牌书包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元)、定妆闪亮粉一个(价值人民币8元)、红色指甲油一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约10元)。

综上,被告人金某某盗窃4次,金额为188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交易明细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管某某陈述;3、视听资料一份;4、被告人金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丹

2014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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