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27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号。2011年3月14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13时,被告人金某某窜到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队被害人刘某某家实施盗窃,盗走刘某某的一袋猪肉和一桶花生油(经鉴定,价值共人民币1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卫国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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