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60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金某某先后4次至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楼一楼大厅和**商贸城**公馆一楼大厅,趁无人之机,窃得大厅内堆放的快递4个,共计价值4 600元(人民币,下同)。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金某某至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楼一楼大厅,趁无人之机,窃得快递员鲍某某放着的快递1个,内有YAMII牌营养饮料1箱,价值1 150元。
2.2019年10月1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金某某至本市富阳区**街道**商贸城**公馆一楼大厅,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唐某某的快递1个,内有宝黛牌色料2瓶、药膏6支,价值320元。
3.2019年10月16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金某某至同一地点,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张某某购买的快递1个,内有AMINO牌面膜1箱,价值106元。
4.2019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金某某至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楼一楼大厅,趁无人之机,窃得快递员鲍某某放着的快递1个,内有奢悦水光裸妆湿粉膏1箱,价值3 024元。
案发后,上述失窃物品除YAMII牌营养饮料1箱外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被告人金某某已退赔被害人鲍某某4 174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稼嫦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住原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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