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9********,汉族,小学肄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2020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4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到武陟县广济路,将被害人雒某某停放在路边轿车里的27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金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雒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峰涛
王华磊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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