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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出生地和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东台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金某某曾因盗窃,于2007年3月2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于2019年9月1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金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吴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下旬,被告人金某某先后3次到东台市国宾府小区3号楼6户未交付的住宅内,乘隙窃得每户墙体内规格为2.5平方毫米的电线550米、规格为4.0平方毫米的电线120米。经鉴定,上述被盗窃的电线合计价值人民币535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金某某分别到东台市国宾府小区3号楼701室、1702室,乘隙窃得每户墙体内规格为2.5平方毫米的电线550米、规格为4.0平方毫米的电线120米。

2.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金某某分别到东台市国宾府小区3号楼1603室,1604室,乘隙窃得每户墙体内规格为2.5平方毫米的电线550米、规格为4.0平方毫米的电线120米。

3.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金某某分别到东台市国宾府小区3号楼1503室、1504室,乘隙窃得每户墙体内规格为2.5平方毫米的电线550米、规格为4.0平方毫米的电线120米。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金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铜钱照片;

2.被告人金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东台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东台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莉莉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台市东台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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