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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90********,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现住本市高新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金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6日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金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金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金某某趁本市苏大附一院平江院区工地集装箱仓库无人看管之机,窃得被害人孙某甲放在该仓库内的Panasonic牌空调1组、Pascmio牌空调2组、组装空调1组、荣事达牌移动式空调1台以及格力牌电热油汀1台,并安排不知情的许步桃驾驶车辆运走。经鉴定,上述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580元。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被抓获归案,赃物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孙某甲。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金某某在其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空调、电热油汀等(照片);

2.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孙某乙、韩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对被窃物品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8.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警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  娟

检察官助理:王晓霞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高新区**花园**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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