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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窃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8日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于2015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金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金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至12月7日期间,被告人金某某与康某甲、唐某某、康某乙(该三人另案处理)在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姚千街道台沟村与菜屯村交界的沈阳第一漂的河道边,利用铲车及翻斗车盗窃河道边堆放的砂子,共盗窃8次92车砂子,共计1840立方米,并将盗窃的砂子利用筛沙机筛好后出售。经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鉴定,金某某等人盗窃的砂子为砾砂,经沈阳市苏家屯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值为5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情况说明、测量情况说明、项目协议书、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监视居住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金某某盗窃砾砂车次汇总表、苏家屯区姚千镇刘千村康某甲使用的院落内河砂堆放情况照片、苏家屯区白清街道台沟村杨千漂流两岸砂子被盗情况照片、盗采河砂路线图、情况说明及涉案车辆行驶路线情况照片、涉案车辆装砂情况照片及容积测量情况照片;

2.证人司某某、张某甲、施某某、张某乙、吕某某、康某甲、唐某某、康某乙、康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街道台沟村东侧漂流河道砂堆样品定名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岚

检察官助理:樊迪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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