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无业,住浙江省龙游县**街道**路**号(户籍地浙江省龙游县**街道**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年20日被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又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金某甲多次在龙游县内实施盗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22日5时许,被告人金某甲行至龙游县龙洲街道衢龙路1096号天宏汽修店门口,将被害人吴某某浙H37****轿车后备箱内四个全新水龙头等财物盗走,后将财物藏匿于龙游县衢龙路** 号其租住的家中。
2、2020年4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金某甲行至龙游县巨龙路1036号店面门口,将被害人饶某某一辆蓝色五星钻豹牌电瓶车盗走,后将该电瓶车藏匿于龙游县衢龙路** 号楼下。经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3、2020年4月23日4时许,被告人金某甲行至龙游县巨龙路1259号楼下,将被害人杨某甲电动三轮车内的雨衣、雨鞋等财物盗走,后将财物藏匿于龙游县衢龙路**号其租住的家中。
4、2020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金某甲行至龙游县龙洲街道衢龙路1269号店面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不锈钢鞋架等财物盗走,后将财物藏匿于龙游县衢龙路**号其租住的家中。
5、2020年4月28日4时许,被告人金某甲行至龙游县龙洲街道衢龙路向阳世家南门种子公司宿舍楼下,将被害人杨某乙一辆黑色迅驰雅马哈牌电瓶车盗走,后将该电瓶车藏匿于龙游县衢龙路**号楼下。经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450元。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瓶车照片等;
2.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饶某某、吴某某、杨某甲、张某某、杨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金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被羁押于龙游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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