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74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92********,朝鲜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号**室,住深圳市大鹏新区**村**号**房,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2时许,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龙岗区**街道**商业**楼**办公室,趁办公室无人在,盗窃了MateBook 14手提电脑1部和配套的电脑包1个(被害人郑某某)、Surface Go平板电脑1部(被害人林某某)。作案得手后,被告人金某某逃离案件场,以5200元的价格把MateBook 14手提电脑1部变卖。2020年11月6日,民警经过工作在大鹏新区把被告人金某某抓获归案,查获被盗窃的赃物电脑包1个、Surface Go平板电脑1部。经鉴定,MateBook 14手提电脑1部价格为6555.57元、电脑包1个价格为71.20元、Surface Go平板电脑1部的价格为317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平板电脑一部、电脑包一个;2.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检查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云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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