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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69********,汉族,出生于湖北省崇阳县,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崇阳县**镇**村**组,现住武汉市硚口区**路**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9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11月9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于2020年10月13日14时许,在本市武昌区东湖路武汉大学中南医院2号楼对面的停车棚附近,趁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电工钳剪断车锁,盗走张某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Expedition1征途型山地车1辆(价值人民币1860元)。

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物证照片;3.书证:被告人金某某的户籍材料、被害人提供的购买凭证等;4.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5.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对案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具有累犯、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倩倩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被羁押在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被害人张某某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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