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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7********,湖南省平江县人,汉族,技工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住湖南省平江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9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1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4月1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4日19时49分,被告人金某某进入长沙市芙蓉区“**”产业园卸货坪内,将停放在此的1辆绿源牌电动车盗走。逃跑途中,金某某将电动车的车尾箱拆下来丢掉,然后给一个路遇的摩的司机75元钱,将该电动车的锁换掉。之后,金某某骑着该电动车到长沙县**镇**路的一家“立马”电动车店以650元的价格销赃。

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金某某被民警抓获,被盗窃的电动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经价格认定,被盗的绿源牌J-威虎型72V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金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盗物品照片,指认盗窃现场照片,视频截图,被盗电动车购买凭据等物证、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证人邓某某、刘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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