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1月10日16时许,在中华盛世小区29号楼以破坏门窗玻璃的方式侵入1单元和2单元,窃取墙内电线。
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5月27日0时许,在西城名苑小区以溜门方式侵入6a号楼101门市,以破坏窗扇玻璃的方式侵入7b号楼101门市,窃取墙内电线。
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5月31日0时许,在西城名苑小区以破坏窗扇玻璃的方式侵入7b号楼102、103、106门市,窃取墙内电线。
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6月1日0时许,在西城名苑小区以破坏窗扇玻璃的方式侵入7a号楼102门市、7b号楼105门市,窃取墙内电线。
被告人金某某共窃取中华盛世小区墙内电线2000米。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2220元人民币。被告人金某某共窃取西城名苑小区墙内电线1000米。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1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证明、指认现场照片及情况说明;
2.破案经过及其它书证;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吕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珲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7.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珲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春谊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在其居住地监视居住。
2.刑事侦查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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