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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江西省会昌县,现住会昌县**乡**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2月19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至2012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石狮市**镇**巷**号被害人钟某某经营的便利店,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钟某某放于收银台前啤酒箱上的1部华为nova5Pro手机(价值人民币2007元)。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金某某在石狮市**镇**巷**号**房间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蓝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石狮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等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及被告人金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200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中建

检察官助理王灿阳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会昌县**乡**号(联系电话19914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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