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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窃案)_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结,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10日7时许,被告人金某某盗走被害人余某甲停放在连江县凤城镇文山中路中国移动指定专营店门前的一部心艺牌电动车,盗得被害人余某甲存放在该车前盖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8500元。随后,被告人金某某将该电动车拆卸下来的电瓶、轮子连同其他废品,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卖给连江县敖江镇青塘村余某乙经营的废品收购站。

二、2020年4月12日7时许,被告人金某某盗走停放在连江县凤城镇玉荷东路安通商场门前人行道的一部黑色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拆卸下来的轮子连同其他废品,以人民币120元价格卖给连江县敖江镇青塘村余某乙经营的废品收购站。

2020年4月15日凌某某代被告人金某某向被害人余某甲一次性赔偿人民币7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车辆进场接收登记单,发还清单,警情反馈、办案说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凌某某、余某乙证言;

3.被害人余某甲陈述;

4.被告人金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指认地点笔录、辨认视频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8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东斌

检察官助理:高居岚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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