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318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1********,汉族,职业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街**号**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7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7日至3月30日期间,被告人金某某采取将超市内在售商品藏于外套及裤袋内带出超市不付费的方式,从重庆市渝北区龙昌街42号被害单位重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万家客超市内,先后13次盗走芝麻油、白酒等商品共计34件,价值人民币1729.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7日上午,金某某从万家客超市内盗走5瓶炫风小角楼白酒。
2.2020年2月1日左右的一天上午,金某某从万家客超市内,盗走3瓶芝麻油。
3.2020年2月5日左右的一天上午,金某某从万家客超市内,盗走1瓶大礼青花椒油、1瓶九斗碗特麻花椒油。
4.2020年2月9日上午,金某某从万家客超市内,盗走1瓶三不加精品酱油、1瓶三不加特制酱油、1瓶三不加老抽酱油。
5.2020年2月12日上午,金某某从万家客超市内,盗走3瓶芝麻油。
6.2020年2月15日上午,金某某从万家客超市内,盗走2瓶红油腐乳、1瓶老干妈油辣椒。
7.2020年2月18日上午,金某某从万家客超市内,盗走2瓶亲口奇香焖脆笋、1瓶得艺厨香菇拌饭酱。
8.2020年3月16日上午,金某某从万家客超市内,盗走1瓶欧丽薇兰特级初榨橄榄油、1瓶KING’S K牌亚麻油。
9.2020年3月17日上午,金某某从万家客超市内,盗走1瓶欧丽薇兰特级初榨橄榄油、1瓶KING’S K牌亚麻油。
10.2020年3月18日上午,金某某从万家客超市内,盗走1瓶欧丽薇兰特级初榨橄榄油、1瓶KING’S K牌亚麻油。
11. 2020年3月19日上午,金某某从万家客超市内,盗走1瓶欧丽薇兰特级初榨橄榄油。
12.2020年3月30日11时40分许,金某某从万家客超市内,盗走1瓶欧丽薇兰特级初榨橄榄油、1瓶KING’S K牌亚麻油。
13.2020年3月30日16时许,金某某从万家客超市,盗走1瓶欧丽薇兰特级初榨橄榄油、1瓶KING’S K牌亚麻油。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被盗商品,并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盗窃物品的照片、销售单、送货单、销售订单、销货清单、采购收货单、销售清单、发还清单、营业执照、委托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 健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22339****;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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