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17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82********,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三溪口街道**村****,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路**号。2017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9月28日,因盗窃被青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内衣、裤袜,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至青田县鹤城街道大街**号,窃取被害人吴某某放置在店门口木板上进行售卖的八条肉色裤袜,后被告人至青田县鹤城街道铁店巷20号,窃取被害人沙某某挂于门口竹竿上的一条黑色和一条肉色裤袜。
2、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金某某至青田县鹤城街道大街**号,窃取被害人吴某某放置在店门口木板上进行售卖的十条肉色裤袜。
3、2020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金某某至青田县鹤城街道上店街内**号二楼阳台处想要窃取女式内衣,后其主动中止犯罪行为并离开案发现场。
4、2020年10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至青田县鹤城街道上店街内**号二楼阳台处,窃取被害人留某某晾晒的一件黑色女士内衣。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金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情况说明、(2017)浙0783刑初675号刑事判决书、青公(鹤)行罚决字【2020】009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物证照片、发还清单;
2被害人留某某、吴某某、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接受证据清单、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中第三笔盗窃事实系中止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伟杰
检察官助理:何易晏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青田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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