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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835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11970********,汉族,技高文化,户籍在**镇**村**队**号,住**路**弄**号**室。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间,被告人金某某通过雇佣他人对其居住的**路**弄**号**室电表采用表内更换计量电阻的方式进行窃电,直至案发。经鉴定,自2015年1月至2020年8月间,共计窃电量为25332.12kWh,窃电金额为人民币13,468.13元。

2020年8月2日,被告人金某某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金某某经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进一步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单位工作人员舒某某的陈述,证实**路**弄**号**室的用户涉嫌窃电的事实。

2.上海**公司浦东供电公司开具的违章用电现场检查单及现场检查情况的照片、上海市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检定结果通知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金某某采用表内更换计量电阻的方式进行窃电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涉案电能表的事实。

4.接受证据清单、国网上海市**公司浦东供电公司营销部出具的关于浦东新区**路**弄**号**室窃电金额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金某某窃电的金额。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金某某的到案经过。

6.接受证据清单、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东院)入院记录和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金某某的健康状况。

7.电费账单,证实被告人金某某已补缴电费的事实。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全国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金某某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能,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建平

2020年11月10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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