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95********,回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11月21日、11月22日、2020年1月4日、1月13日,先后六次在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店自助结账过程中,使用偷换价格标签或故意不扫码的方式,窃取肉类食品、水果等商品,并于2019年1月13日被查获归案。
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具有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明理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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