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82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公司**,出生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路**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金某某以钻窗的方式进入吕某某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的住处,欲实施盗窃,被回家的吕某某发现,翻窗逃离现场,后在该小区**号楼**单元的楼道内被民警抓获。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金某某的家属赔偿吕某某人民币5000元,吕某某对金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搜查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戚淼
检察官助理:徐丽丽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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