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Z4833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因疫情原因未关押,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华源国际城小区门口,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95元,案发后被盗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估价鉴定结论书等;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18656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