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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窃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金某某, 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村)。2002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牌号为黑******黑色捷达轿车,从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院里尾随车牌号为黑******灰色奥铃箱式货车至**街**号门前停车,趁被害人下车之机,进入驾驶室将被害人辛某某、刑某某放在驾驶室的内两个包盗走。包内共有现金23,000元。赃款被其挥霍。

2018年8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白色威驰轿车,窜至哈尔滨市道外区**路边,趁停放在八区**号路边正在装货的车牌号为黑******箱式货车里无人之机,进入货车后车厢内,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放在车厢内的李宁男士斜挎包一个(价值人民币30元),包内有现金49,000元、金立W909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50元)和苹果6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00元)。已返还被害人人民币24,000元,其余赃款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4月11日被公安机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

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金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判决书等;

2. 被害人辛某某、邢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哈尔滨市道外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 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所慧慧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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