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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窃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7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村**号,现住常德市武陵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得知广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将准备用于武陵区**小区房屋室内地面装修的材料放置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遂邀集莫某某(另案处理)、聘请一名搬运工和一辆拖拉机,一同来到该小区停车场66栋、74栋堆放装修材料处,先后五次将瓷砖、木地板搬上拖拉机,分别运往二人在本市武陵区的住所。过程中,金某某用香烟打点遇到的工作人员,佯装是搬运自己的货物,以逃避检查。经查,二人此次共盗得萨米特瓷砖(800*800)90件、博德瓷砖(300*300)35件、博德瓷砖(300*600)85件、世友牌栎木多层实木地板54件,共价值人民币37359元。其中,金某某分得萨米特瓷砖(800*800)60件、博德瓷砖(300*300)20件、博德瓷砖(300*600)43件、世友牌栎木多层实木地板31件,共价值人民币22209元,后将部分赃物用于自己的房屋装修。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述被盗且尚未使用的赃物全部查获,于2020年5月13日发还给被害单位。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金某某向被害单位赔偿经济损失13425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法律文书、赃物及现场监控指认照片、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单位代表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金某某及同案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雅洁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1736367****)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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