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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63********,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街**广场**商场内,盗窃二楼“巧帛”服装专柜白色上衣一件(鉴定价值895元),“希色”专柜黑色皮凉鞋一双(鉴定价值1899元)。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16日在被告人金某某家中将其挡获,并在其家中查获上述被盗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金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敏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居住于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3668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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