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44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6日至29日间,被告人金某某先后三次至桐乡市**街道**大道与**路交叉口处的**工地,盗窃铝合金材料240根,价值人民币62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翁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金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说明;
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销售单复印件;
7、价格认定结论书;
8、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9、视频分析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作案三次,窃得财物价值6200余元,数额较大,属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俊隆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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