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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1〕21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24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经营,住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金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路**酒店**室,趁室友被害人庄某某熟睡之机,窃得被害人庄某某的**牌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31578.36元)。被告人金某某明知被害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赃物金项链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金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佩娟

检察官:韩  飞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在家,电话号码:15858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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