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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092号

被告人金某某(绰号“高个”、“八三”),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金某某伙同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瑞安市仙降街道翁垟村一朵香面馆后面的巷子内,盗窃周某某的一辆牌号为浙CF****的宝雕牌二轮摩托车。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766元。

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金某某伙同黄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项某某来到瑞安市云周街道杏里村一路口盗窃他人的一辆“忍者200”二轮摩托车。

2020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金某某伙同黄某某、马某某、项某某先后来到瑞安市仙降街道翁村人民西路**号门口、仙降村仙降大街**号门口、仙降村仙降大街**号门口,以利用棍子撬锁方式,分别盗窃白某某、孙某某、宋某某的摇摇车内硬币300余元、200余元、200余元。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黄某某、项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白某某、孙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人物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磊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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