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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崇阳县,住崇阳县天城镇下津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被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2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来到崇阳县天城镇沿河大道南门邮政储蓄银行二路公交车站点,使用镊子盗窃被害人丁某某口袋中的现金时,被路过的崇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制止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盗窃所用的镊子物证(拍照固定);2.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雅志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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