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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镇**村**街**段**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7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由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13日由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同日因患有肺结核,福州市第二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2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金某某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窜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小区**号楼**梯**单元,赵某某利用事先准备的开锁工具,将13号楼1梯1102单元门锁打开后,进入该单元房间内实施盗窃,被告人金某某在该单元门口负责望风。后被告人金某某看到巡逻至该楼层的物业保安,随即通知赵某某,赵某某将在1102单元内盗窃所得赃物(金戒指两枚,金项链一条,金发夹一枚等)藏至被告人金某某所背挎包内,两人准备逃离现场时,被物业保安发现并报警。被告人金某某被抓获,赵某某逃离现场。被盗的金戒指等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881元。

被告人金某某于2018年8月6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榕南路海润尊品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材料、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福州市第二看守所暂不予收押通知书、取保候审材料、监视居住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辉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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