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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李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县,住湖南省邵阳市**县**村**组**号。2004年7月15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指定监视居住在汉台区老君镇嘉旺园。2020年6月13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乡**村**组**号,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小区**栋**室。2020年3月2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指定监视居住在汉台区老君镇嘉旺园。2020年5月29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单元**室,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指定监视居住在汉台区老君镇嘉旺园。2020年5月29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住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镇**村**号。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指定监视居住在汉台区老君镇嘉旺园。2020年6月13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金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孙某某、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张某某(绰号“某某”,未查获)安排被告人李某某(QQ昵称“星财”)给QQ昵称“奋斗者”(未查获)介绍能搭建“杀猪盘”的技术人员。李某某联系被告人孙某某(QQ昵称“小明”)为“奋斗者”搭建“快乐8”的赌博诈骗网站,李某某与孙某某约定每搭建一个诈骗网站给其支付11000元的网站搭建费及每月3000元网站维护费。在此期间孙某某联系QQ昵称为“width”(身份不明)、“河马”(身份不明)的技术员共同为“奋斗者”搭建了三个“快乐8”的赌博诈骗网站,登录网址分别是66.yunyong.top,2.496586.top,8.496586.top,22.yunyong.top,服务器架设于香港,孙某某平时对上述诈骗网站进行日常维护。

2020年2月15日夏某某在网上认识一名自称为“顾杰”(身份不明)的人,“顾杰”引导夏某某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的方式登录网址为66.yunyong.top的诈骗网站并充值。从2020年2月18日至2月24日,夏某某在该网站共充值408500元,前三次提现成功后发现388000元无法提现。同时“奋斗者”联系被告人尹某某转移该笔钱款,随后尹某某联系被告人金某某、 蒋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为其转账,并承诺支付所转金额百分之一到千分之五的好处费。金某某使用其本人及亲友杨君梅某某、邓某某、金某甲、何某某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蒋某某、周某某使用其本人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尹某某使用周某甲的支付宝账户将夏某某被骗的388000元转走。被告人金某某获利2000余元,尹某某获利8000余元,孙某某获利50000余元,李某某获利1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金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斌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金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汉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十二张;

3.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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