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某等2人赌博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公寓**幢**室。2019年5月24日因犯赌博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鲁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樊江村荷花、正平村及绍兴市越城区大众公寓等地,先后组织参赌人员钱某某、冯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以“二八杠”、“罗松”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以“赢300元抽10元,赢500元抽20元,赢1000元抽30元”的方式进行抽头,共抽头渔利达人民币30000余元。赌博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先后招募蒋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抽头,被告人鲁某某负责带人来赌场赌博,并约定按照1-2成的份额参与赌场的利润分成。其中,被告人金某某实际个人抽头获利达人民币20000余元;被告人鲁某某参与期间,场内累计抽头渔利达人民币11000余元,分得好处费人民币1600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金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樊江村被警察抓获归案;同月30日,被告人鲁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怡康公寓15幢楼下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钱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鲁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金某某、鲁某某的供述,非同案共犯蒋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鲁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五千元以上,且系共同犯罪,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鲁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卷宗二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