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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金某甲,曾用名金某乙,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1********,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永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31日,赵某某(已判决)在广西省南宁市成立广西**公司,搭建了“中国**”网络平台,以拍摄影视作品及其他产业为幌子,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群众在“中国**”网络平台缴纳100元到10000元人民币费用取得加入资格,并根据推荐关系确定上下线关系,会员层级排列呈现金字塔状。

会员入门后,通过直接或间接下线人员投资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以会员等级高低和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返利标准,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截至2018年4月9日,**公司运营平台网站共有会员账户166213个,下线层级55层,收取会员缴纳入门费合计4亿余元。

2017年10月底,被告人金某甲经他人推荐在“中国**”网络平台APP缴纳了5000元加入了广西**公司,获取发展下线人员资格,并成为该公司股东。金某甲加入该公司后,通过见面或者微信等方式向其身边的朋友宣传、推荐该公司,最终介绍苏某某(已判决)、应某某等人缴纳费用成为会员,根据推荐关系与他人形成上下线关系从中获取直接或者间接下线人员投资收益,其直接或间接下线人员继续引诱他人继续发展人员参加,从中获利。至案发,其伞下团队下线人数达989人,下属层级数15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公司的简要模式及其相关资料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杨某某、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金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灵美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永康,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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