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四部刑诉〔2020〕842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塘*组**户。因本案,于2019年7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金某某担任四川省绵阳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区域代理”期间,伙同他人,以在福天下公司“联盟商城”平台消费或交易为名,向平台支付订单金额16%管理费获得加入资格,通过组织授课、宣讲等方式发展周某某、张某某、金某甲、斯某甲等人投资参与该项目,并以“商家”以上层级人员可对下线人员订单按团队计酬获取高额提成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该项目。
被告人金某某伙同他人,利用***公司平台,在绍兴市诸暨区域形成以“区域代理-业务员-商家-会员”层级顺序为组织结构,可无限制发展下线人员,通过静态收益(福元赠送)、动态收益(团队业绩计酬)形成上下线推荐关系和多层级计酬关系,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依据的传销组织,组织、领导他人通过传销活动牟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现查明:被告人金某某以诸暨区域代理角色按其下级全部订单金额1.5%获取提成,在整个福天下平台位于第3层级,发展最大下级层数为8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级账号累计389个,涉及人员30人以上,在诸暨区域吸纳传销资金700余万元;被告人金某某通过其控制的相关账号,在福天下公司平台累计充值687413元、提现1724142元,非法获利20万余元。
被告人金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20年7月8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到案后退缴赃款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专项审计报告,银行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等;
2.证人证言:案发经过,证人周某某、斯某乙、寿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
5.鉴定意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晶晶
检察官助理 颜利兴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679页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款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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