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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绑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刑诉〔2018〕27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来安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来安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金某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绑架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起止时间:2018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因无力偿还自己从包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借的高利贷,并多次遭到包某某、李某某等人逼债,便谎称张某甲欠其30万元借款未还,并与李某某、张某乙(另案处理)、包某某等人商议将张某甲约至来安逼其还债。2017年1月21日下午,被害人张某甲从江苏南通至来安后被金某某、包某某、张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强行带至“**宾馆”,后因警察到宾馆出警,被告人金某某与包某某、张某丙等人又将张某甲转移至“**投资公司”办公室,在该办公室被害人张某甲被迫写下了一张32万元和一张40万元的借条。之后被告人金某某与张某丙等人将被害人张某甲带至“**宾馆”,轮流看守不让其离开,并逼迫张某甲打电话通知其亲属送钱到来安,期间许某某一直陪同在宾馆陪同张某甲。2017年1月23日上午,张某甲父亲等人从江苏南通赶至来安县并来安县农业银行内给了被告人金某某等人32万元,被害人张某甲才得以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金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借条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包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绑架被害人张志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起诉。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佳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在来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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