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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聚众斗殴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公诉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小区。2019年5月3日因涉嫌放火罪聚众斗殴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放火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3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在下班后回宿舍途中,路过永清县廊霸公路路北赛轮轮胎店门口时,将店门口廊霸线北侧的杨树毛毛点燃,杨树毛毛快速燃烧将旁边堆放的旧轮胎及停放在旧轮胎东侧的一辆海马S7汽车引燃,后停放在海马S7汽车东侧的田牌货车右前大灯灯罩、副驾驶座位的车门外塑料燃烧变形,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及董某某经济损失共计43048余元。

2、2019年1月17日00时被告人金某某与被告人纪某某(已死亡)、杨某某(另案处理)、郑某某(另案处理)、余某某(另案处理)在廊坊市安次区K2狮子城黄金道因经济纠纷发生聚众斗殴,致使多人受伤,其中纪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7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斌

2019年8月15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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