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公诉刑诉〔2019〕340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4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 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虚假诉讼罪
2018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因自身系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遂找到潘某某、项某某、叶某甲(均另案处理),以及让叶某甲找到叶某乙、施某甲、张某甲(均另案处理),并伙同梁某某(另案处理)捏造虚假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丁某甲偿还借款135万余元,要求支某某偿还借款81.14万元。其中,以潘某某、项某某、叶某甲、施某甲、张某甲的名义起诉丁某甲偿还借款的事实均已开庭审理,梁某某系上述人员的诉讼代理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委托书、民事起诉状、借条、转账记录、立案管理登记表、民事裁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潘某某、项某某、叶某甲、叶某乙、施某甲、张某甲、丁某甲、支某某、黄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7年11月,被告人金某某以他人名义与丁某甲达成调解协议取得钱款共计48万元,但其仍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路商初字第2250号民事判决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9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应当归还原告台州**股份有限公司14万余元的义务,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2018年8月8日,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民事调解书、转帐凭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丁某甲、梁某某、丁某乙、施某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且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小永、王潇、曲琳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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