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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虚假诉讼、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公诉刑诉〔2019〕340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4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 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虚假诉讼罪

2018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因自身系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遂找到潘某某项某某叶某甲(均另案处理),以及让叶某甲找到叶某乙施某甲张某甲(均另案处理),并伙同梁某某(另案处理)捏造虚假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丁某甲偿还借款135万余元,要求支某某偿还借款81.14万元。其中,以潘某某项某某叶某甲施某甲张某甲的名义起诉丁某甲偿还借款的事实均已开庭审理,梁某某系上述人员的诉讼代理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委托书、民事起诉状、借条、转账记录、立案管理登记表、民事裁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潘某某项某某叶某甲叶某乙施某甲张某甲丁某甲支某某黄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7年11月,被告人金某某以他人名义与丁某甲达成调解协议取得钱款共计48万元,但其仍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路商初字第2250号民事判决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9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应当归还原告台州**股份有限公司14万余元的义务,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2018年8月8日,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民事调解书、转帐凭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丁某甲梁某某丁某乙施某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且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小永、王潇、曲琳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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