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809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金某某通过电话及其控制的三个微信与上下家联系出售发票事宜,该三个微信为:微信昵称“1593047****”(微信号wxid_f854jj********)、“金**”(微信号wxid_b4ecev********)、“春暖**”(微信号wxid_ljsx4w********)。被告人金某某通过电话或微信接收下家宫某某、胡某某、微信昵称“随行**”、“盏茶**”、“*”、“YcYc**”(身份不明)等人的开票信息需求后,再联系上家微信昵称为“*”、“王**”、“孤久**”、“蓝**”(身份不明)等人开具发票,再由上家将开具的发票直接通过快递寄给下家。被告人金某某从中联系出售的发票中,真实发票的金额共计人民币72万余元(下币同),伪造的发票的金额共计300万余元,其个人非法获利5000余元。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金某某在临海桃渚镇家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票流信息、发票、非正常户认定、税务登记表、增值税普通发票查询信息、查验发票结果、手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刘某甲、高某某、刘某乙、张某某、陈某某、丁某某、宋某某、宫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廖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手机检查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发票管理制度,介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他人,情节严重;出售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韩杰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电子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