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金**,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住浙江省临海市桃渚镇**,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宜丰县公安局于2018年8月7日立案侦查,2019年4月2日被浙江省安吉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抓获归案,并被临时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2019年4月10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拘留,于同年5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金**与陈*寿(另案处理)合谋到宜丰县虚假注册公司,再通过以公司名义买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票、抵扣税款从中赚取差价的方式来牟取不法利益。后在宜丰人卢*春(另案处理)协助下,被告人金**以其办理的假身份证“王*”的名义于2017年9月20日在宜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宜丰县吉顺**贸易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以“王*”之名担任公司实际经营人。2018年1月15日宜丰县吉顺**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福州锦盛**贸易有限公司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2月28日,宜丰县吉顺**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福州锦盛**贸易有限公司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两次共计虚开增值税发票48分,价税合计5550740.00元,税额806517.86元。前述增值税税额均在宜丰县的税务部门进行了认证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金**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伙同他人以虚开并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税款赚取中间差价为目的,虚假注册宜丰县吉顺**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福州锦盛**贸易有限公司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806517.86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
检察官助理:杨**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金**已取保候审,现住浙江省临海市桃渚镇****,联系电话139576537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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