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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诈骗、徇私枉法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武义县**乡**村**路**号。本案2019年11月18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武义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徇私枉法罪,分别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4日、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被告人金某某在2014年白姆乡后金村养殖场拆除过程中,通过在自己被拆除养猪场的拆除补助结算表上虚报已缴纳复垦保证金的砖木结构面积骗取更高的拆除补贴。经查,金某某被拆除的养猪场砖木结构面积为374.22平方米,其中实际已缴纳复垦保证金的砖木结构面积为12平方米。已缴纳复垦保证金的砖木结构补贴标准为100元/平方米,未缴纳复垦保证金的砖木结构补贴标准为60元/平方米。金某某在填写上报拆除补助结算表的过程中将被拆除养猪场的374.22平方米面积均填写为已缴纳复垦保证金的砖木结构面积,共计骗取拆除补助款14488元。

二、徇私枉法

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金某某系武义县熟溪派出所辅警、便衣队队长。2016年3月,吕某某受李某某(另案处理)委托找至时任武义县熟溪派出所所长王某某(另案处理)及金某某商议,以每开一场交人民币500元“保护费”的方式让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该派出所辖区内开设赌场,不予查禁。王某某、金某某予以同意,并由金某某出面从吕某某处收取“保护费”,王某某和金某某约定收取的保护费八二分成。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金某某明知邹某某等人在武义县熟溪派出所辖区内开设赌场,不依法履行对该赌场的查禁职责,且伙同王某某收受赌场送予的“保护费”,纵容赌场长时间开设。期间,金某某多次在原熟溪派出所对面溪南菜场停车场及县城樟树脚路边等地从吕某某处经手收取邹某某等人赌场保护费共计10万元,其中王某某分得8万元,金某某分得2万元。

2019年11月18日金某某武义县百花山物流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情况说明、银行流水、养殖场拆除补助材料、交纳复垦保证金的材料、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劳动派遣合同、警情清单等;

2.证人蓝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吕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伙同他人徇私枉法,明知他人有罪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某某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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