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89********,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江苏盱眙人,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陈一安、被害人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份陈某某(另案处理)成立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销售保健品。2016年下半年**公司创设了“平台旅游会销”模式欺骗老年人购买该公司保健品,具体为由**公司设立销售平台,以免费旅游为诱饵,组织会期,伙同各地经销商将老年人诱骗至销售平台,并以虚假检测、伪造检测报告、虚假宣传该公司保健品具有预防治疗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等功效,安排员工冒充知名医学专家身份进行门诊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相信其销售的保健品具有防治疾病功效从而高价购买保健品。
2018年5月18日至5月20日间,被告人金某某伙同郭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以经销商身份和**公司招商人员联系,以免费旅游为噱头邀请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前往**公司在常州市金坛区设立的“南湖平台”,先向平台工作人员提供被害人健康状况、经济能力等信息以出具虚假体检报告,后积极配合平台组织的虚假体检、“专家”咨询等活动,骗取被害人刘某某高价购买保健品,共计人民币30400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金某某主动向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建昌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建昌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王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佳俊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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