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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公诉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庐江县泥河镇瓦洋村徐瓦村民组,现住庐江县**镇**阁**栋**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被告人金某某欲挂靠安徽省枞阳县**建筑安装总公司淮北分公司,与姬某某商谈承建安徽省萧县**山庄小区工程。被告人金某某因未交纳200万工程保证金,姬某某就该工程未与其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被告人金某某没有实际取得承建萧县**山庄小区工程资格,伪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安徽省枞阳县**建筑安装总公司淮北分公司**山庄小区项目部”印章,分别于2016年10月18日、2016年11月30日、2016年12月8日,与王某某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大清包合同》;与舒方银签订了《建筑水电工程合同》;与谢某某、乐某某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大清包合同》。后被告人金某某分别收取王某某、舒方银和谢某某、乐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7万元、7万元和10万元。

2017年3月16日,王某某等人向萧县公安局报案。2018年6月7日,被告人金某某将骗取的工程保证金退还给四被害人。

被告人金某某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取得了王某某、舒方银、谢某某、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归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建筑工程劳务大清包合同》、《建筑水电工程合同》、收条、借条、谅解书等;2、证人胡某某、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舒方银、谢某某、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宛超

2019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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