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乌垦检刑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94********,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市***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县***乡***村,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县***出租房,2013年11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新疆乌鲁木齐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乌鲁木齐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疆乌鲁木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金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金某某看到关于以出售口罩实施诈骗的报道后,遂产生诈骗的想法。2020年3月至4月全国防疫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在不同的微信群中发布虚假的出售口罩信息实施诈骗,先后三次诈骗他人钱款20800元。
1.2020年3月,被告人金某某让朋友帮助办理手机卡和银行卡,注册微信后加入口罩交流群,发布虚假的出售口罩信息。2020年3月25日,被害人乌鲁木齐市邓某某需要口罩,邓某某以4.8元的价格,购买1000个KN95口罩,邓某某给金某某转账4800元购买口罩,金某某取现后,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并未提供口罩。
2.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金某某登录他人微信号,在口罩交流群中发布虚假的出售口罩信息。被害人深圳市周某以30元的价格,购买500个1860口罩,周某给金某某中国银行卡(卡号6216695000000578779)转账15000元购买口罩,金某某取现后,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并未提供口罩。
3.2020年4月5日,被告人金某某在口罩交流群,发布虚假的出售口罩信息。被害人山东潍坊马某某需要口罩,金某某要求交定金,2020年4月6日凌晨,马某某交1000元定金,金某某取现后,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并未提供口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电脑一台;2.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陶某、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周某、马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7.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8.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全国防疫期间,采用发布虚假信息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20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亚君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 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第十二师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移送光碟二张,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鼠标一个,键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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