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17〕472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住所地**镇**村****)44号,因诈骗嫌疑,于2016年11月27日被鞍山市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1月23日、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6月2日补查重报。经检察长批准,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8日,被告人金某某到海城市启铭汽车租赁公司,从王某甲手中租赁一台牌照为辽C****7号丰田凯美瑞轿车,日租金300元,交纳2000元押金。后伪造该车辆所有人黄某身份证及车辆登记证书,将该车以9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杨某某。该车经估价鉴定为136344元。
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金某某到海城市亿丰汽车租赁行,从被害人李某某手中租赁一台牌照为辽C****6号现代索纳塔轿车,日租金240元,交纳5000元租、押金。后通过贾某某将该车以27000元的价格抵押给王某乙。该车经估价鉴定为1214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汽车租赁合同、车辆买卖协议、车辆抵押协议书、借条、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鞍山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贾某某与王某乙签订抵押车辆手续视频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贾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万明东
检 察 员: 毕健宇
2017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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