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住双辽市**乡**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从2019年5月初开始,先后5、6次以找别人帮忙办理贷款需要好处费为由,向陈某某借款15000余元,2019年5月8日,金某某又以找人帮忙贷款需要好处费为由,用陈某某的名义贷款买了一部苹果X手机,贷款金额为5999元,但其实金某某并未找人帮忙贷款,也没有中间的好处费之说,贷款所购置的苹果X手机后被其以4800元卖掉,所得钱款和之前其所骗钱款共计22000元左右,均被金某某挥霍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发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情况说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2.证人郑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海波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伊通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