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903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6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路**楼**门**号,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楼**门**号。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 月29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间,被告人金某某通过网络交友平台“伊对”认识了刘某某。2020 年2 月28 日至2020年3 月1日间,被告人金某某虚构给家人治病、验车等事实,对刘某某实施诈骗。刘某某用微信分三次向金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5500元。被告人金某某将所得款项全部挥霍。被告人金某某于2020年9月23日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录制被告人金某某音频的光盘1张;5、微信转账截图;6、被告人金某某的多次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学民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