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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诈骗案)_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6********,汉族,文化程度本科,群众,原系宁波**建设装饰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镇**村*05号,现住宁波市江北区**茗苑*幢**号***室。2013年4月1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六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以将小城春秋小区的弱电改造项目交给钱*炳做为由,编造各种事由向钱*炳索要多部电脑及手机,总价值人民币121750元,诈骗所得赃物均被其卖掉,所得赃款均已化用。具体如下: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金某某以工作需要用电脑为由,让钱某某帮忙购买组装电脑2台(暂未明确价格),苹果笔记本2台(价格人民币24100元)。钱某某将该4台电脑送至江北区**路**号**所在的公司后,金**以货款同弱电改造项目费用一起结算为由未予付款。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金某某以电脑被偷为由,让钱*炳再次购买苹果笔记本电脑2台,价值人民币24100元。被告人金**于当日至明晨大厦钱某某公司门口将该两台电脑取走。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金某某以需要给小城春秋物业*主任送礼为由,骗取钱某某苹果笔记本电脑3台,价值人民币36150元。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金某某虚构其隔壁公司要求帮忙买电脑为由,骗取钱*炳苹果笔记本电脑2台,价值人民币20850元。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金某某以给小城春秋物业*主任送礼为由,骗取钱某某苹果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310元。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金某某以给小城春秋物业*主任送礼为由,骗取钱某某苹果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240元。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金某某主动至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福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情况、前科判决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支付宝、微信账户信息、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钱某某陈述;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挺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聪聪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材料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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