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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6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金某某为了获取被害人曾某某的信任,谎称自己是清远长隆投资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并认被害人曾某某为“干姐姐”。此后,被告人金某某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骗取被害人曾某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使用,后又以治病、供孩子上学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曾某某的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的信用卡使用。截至2020年3月公安机关立案,被告人金某某共冒用被害人曾某某五张信用卡,共计透支金额396740.22元(不含利息及违约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入所体检表、不动产登记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焕爽

检察官助理:何海莹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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