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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盱眙县**新城**栋**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被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丁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金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丁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被告人金某某冒充女性,通过探探、soul、uki等交友软件结识陌生男子,并与对方成为微信、QQ好友。后以没钱吃饭、过生日、买手机等为由骗得薛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等人人民币计6377.6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19日至5月28日,被告人金某某骗得薛某某人民币计6017.6元。

2.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金某某骗得张某某人民币计60元。

3.2020年7月初,被告人金某某骗得蒋某某人民币10元。

4.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金某某骗得王某某人民币30元。

5.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金某某骗得江某某人民200元。

6.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金某某骗得丁某某人民币计60元。

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退给薛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等人人民币计637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薛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霞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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